厦门市建设局
厦建罚决〔2021〕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郑国成
身份证号:2102111967******
经查,被处罚人作为评标专家,参与厦门市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开标的“环东海域新城琼头外侧海域生态修复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的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与投标人私下接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被处罚人身份证(公民身份证号:2102111967******);
2.环东海域新城琼头外侧海域生态修复工程(施工)项目评标报告;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7日对被处罚人的询问笔录;
4.厦门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2日对投标人陈华达的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厦建罚告〔2021〕1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禁止在一年内参加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处,电话:0592-3759170、0592-3759169、0592-3759164)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5月8日